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,保证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,结合学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培养目标
(一)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学风严谨,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、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。
(二)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,同时掌握定的相关学科知识;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,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交际能力;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,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。
(三)身心健康,具有为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奉献的精神。
二、培养方式
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主,重点培养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创新能力。通过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和自学,系统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方法,拓宽知识面,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三、学制
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,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4年。经学校批准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,最长不得超过7年。